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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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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6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款,如果一位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導致死亡,除了法定的給與外,還會增加發給撫卹金。根據不同的服務年限,撫卹金的發給方式如下: 1. 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將發給三十個基數。 2. 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但未滿三十年者:將發給二十個基數。 3. 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滿十五年計算:將發給十五個基數。 這些基數的數量代表了撫卹金的金額,而基準則是根據情報人員的服務年限來製定的。具體的金額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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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服務滿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