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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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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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6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款,如果一位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導致死亡,除了法定的給與外,還會增加發給撫卹金。根據不同的服務年限,撫卹金的發給方式如下: 1. 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將發給三十個基數。 2. 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但未滿三十年者:將發給二十個基數。 3. 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滿十五年計算:將發給十五個基數。 這些基數的數量代表了撫卹金的金額,而基準則是根據情報人員的服務年限來製定的。具體的金額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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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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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