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條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十一條第三項制定的。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司法院有權會同行政院訂定司法官候補規則,其中包括有關「初任司法官」的規定。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司法院可以依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設置專業法官,包括律師、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等轉任法院法官。根據這些規定,司法院制定了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用於規範這些人士轉任法院法官的審查程序和標準。 【參考資料】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72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lawmot/HtmlArea/fd0609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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