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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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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行政院的內部單位分工職掌,即是為了協助行政院內部組織運作和業務分工所設定的規範。根據組織基準法第8條和銓敘部的解釋函,中央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可以通過處務規程和辦事細則來設定。這些處務規程和辦事細則可以被認定為組織法規,進而應用於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等方面。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此條規定強調行政處分需由行政機關作成,並且需要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且根據判決,地價評議委員會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定地位,因此不能對外直接作成行政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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