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0 條
外交國防法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外交事務、條約協定、國際組織、涉外新聞與經貿及領事事務。 二、華僑聯繫、僑情研判、僑民文教、僑營事業及僑團輔導。 三、國防戰略、軍隊發展、武器籌獲、科技工業、國防設施、後勤動員、軍法制度及資源規劃。 四、法律事務、賄選查察、行政執行、檢察行政、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興革及通訊監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榮民安養及事業機構管理。 六、大陸政策、兩岸人民往來、兩岸經貿事務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 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 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0條,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政策研究、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的事項包括: 一、外交事務、條約協定、國際組織、涉外新聞與經貿及領事事務。 例如,外交部需要制定相應的法案或政策來處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外交事務,包括與其他國家簽訂條約協定、參與國際組織、處理涉外新聞和經貿事務,以及提供領事保護等。 二、華僑聯繫、僑情研判、僑民文教、僑營事業及僑團輔導。 例如,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與華僑聯繫、瞭解並分析僑民的情況、推動華僑的文化和教育事業、輔導僑民創業、經營華僑事業以及支持和指導華僑組織等。 三、國防戰略、軍隊發展、武器籌獲、科技工業、國防設施、後勤動員、軍法制度及資源規劃。 例如,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研究和制定國防戰略、監督軍隊的發展、規劃武器的籌獲進程、推動科技工業的發展、管理國防設施、協助後勤動員、制定軍法制度以及規劃國防資源等。 四、法律事務、賄選查察、行政執行、檢察行政、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興革及通訊監察。 例如,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法律事務的研究和制定、監察和查察賄選行為、監督行政執行、協助檢察行政、推進犯罪矯正、保障司法的正常運作、實施廉政興革以及監督通訊等。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榮民安養及事業機構管理。 例如,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研究和制定退除役官兵制度、安排榮民的安養措施,以及管理相關的事業機構等。 六、大陸政策、兩岸人民往來、兩岸經貿事務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 例如,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研究和制定大陸政策、促進兩岸人民往來、推動兩岸經貿事務、促進教育文化交流,以及推進香港澳門和藏族人的交流等。 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 例如,外交國防法務處負責特種勤務的研究和規劃、情報通訊的監督和管理、密碼管制的實施以及機密保護的細節等。 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這一項涵蓋了上述未列明的其他事項,包括與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相關的其他業務。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