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1 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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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1條是關於交通環境資源處所掌理的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交通環境資源處負責進行以下工作: 1. 政策研議:進行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營建及公共工程、環境保護、水利、地質及礦業、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等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 2. 法案審查:負責審查相關法案,確保其與該處所掌理事項相關且符合法律規定。 3. 計畫核議:核議相關計畫,確保其符合該處所掌理事項的需求並能有效執行。 4. 業務督導:監督相關業務的執行情況,確保符合該處所掌理事項的要求。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交通環境資源處的職責涵蓋了交通、建設、環保、水利、地質、國土保育、海洋事務等多個領域。該處主要負責研究相關政策、審查法案、核議計畫以及督導業務的執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1條 - 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CF948B81FD2EEEBD/3fe9e1a1-d0e4-4244-b0f0-7713c4a7c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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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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