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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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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