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2 條
財政主計金融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 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 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 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 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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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2條,財政主計金融處的職掌包括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以下事項: 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 舉例:該處可能負責研議和審查與關務有關的法案,例如海關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探討和督導國有財產的管理。 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 舉例:該處可能負責研議和審查與政府會計相關的法案,例如政府預算法等,或者督導政府的決算、統計和普查工作。 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 舉例:該處可能負責研究和審查與金融市場管理相關的法案,例如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的監管法規,或者監督金融市場的運作。 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 舉例:該處可能參與制定和審查貨幣、外匯政策、利率政策和資本移動管理相關的法案,或者負責監督這些政策的執行。 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 舉例:該處可能負責研究和審查與公股金融機構相關的法案,例如政府對於公股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與監督,或者提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和國際財政金融的相關政策。 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 舉例:該處可能參與其他與財政、主計及金融有關的事項的研究、審查和監督,例如財政改革、主計制度、金融科技等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參考資料: 1.《行政院處分第10700000581號 》,行政院,2018年1月5日。 2.《行政院處務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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