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國際經貿談判統籌規劃及協調推動。 六、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七、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八、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九、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十、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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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3條明確了經濟能源農業處的職掌範圍和業務內容。根據該條規定,該處的職責包括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以及業務督導等事項。具體而言,該處負責以下事項的相關工作: 1.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的開發和管理。 2.處理與國際貿易、對外投資以及國際經濟和技術合作相關的事務。 3.協助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與輔導。 4.負責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以及公平交易等相關事項。 5.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以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的輔導和管理。 6.負責農漁牧業的發展和農業資源的管理。 7.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以及農漁民福利相關的工作。 8.參與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的協調和法制革新工作,並負責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 9.負責其他與經濟、能源和農業相關的事項。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以及中華民國經濟能源農業處的網站資訊(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3&menu_id=40&news_id=71174),我們可以看到該處在履行職責時,對於環境、農業、能源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業務執行具有重要作用。例如,該處負責推動能源發展和安全管理,如加強能源技術研究和能源供應管理,同時也協助農漁民發展業務並保障其福利。此外,該處還參與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力求在經濟、能源和農業等方面的協調和發展。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經濟能源農業處的業務範圍,並提及了該處的主要職責和業務內容。此外,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可以得知該處在能源、農業和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相關政策制定和業務執行的職責,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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