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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能源農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議及業務督導: 一、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國際經貿談判統籌規劃及協調推動。 六、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七、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八、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九、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十、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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