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4 條
教育科學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各級學校教育、終身教育、體育與運動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二、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 四、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 五、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 六、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七、其他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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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4條,教育科學文化處負責以下事項的政策研究、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和業務監督: 1. 各級學校教育、終身教育、體育與運動以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參考資料: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2項第一、三項規定,關於中央政府對教育事務的權限。 2. 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參考資料:行政院法制局「我國科學技術法制體系之研究」,關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相關法規。 3. 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關於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相關法規。 4. 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 參考資料:通信傳播法第2條第1項,關於通訊傳播的範疇及相關法規。 5. 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 參考資料:客家基本法第4條,關於客家事務的範疇及相關法規。 6. 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關於文化資產的範疇及相關法規。 7. 其他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事項。 參考資料:教育科學文化處職掌,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4條的規定。 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和政策指引,以便教育科學文化處在執行職掌時進行政策研究、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和業務監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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