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 五、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扶植、獎勵補助及評定。 九、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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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5條,消費者保護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研究、研擬、協調和檢討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和措施。 2. 訂修和解釋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 3. 協調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的修訂。 4. 監督、協調和考核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 5. 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6. 調查、檢驗和發表商品或服務,以及協調處理重大消費爭議事件。 7. 計畫、協調和執行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 8. 支持、獎勵和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並進行評定。 9. 其他相關的消費者保護事項。 換句話說,消費者保護處負責研究與制定相關法律規範、協調消費者保護措施、監督執行情況以及處理相關的調查和爭議等事宜。這些任務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的安全,提高國民消費生活的品質。 參考資料: -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 消費者保護處務規程(消費者保護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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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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