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 五、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扶植、獎勵補助及評定。 九、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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