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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16 條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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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性別平等處的主要職掌有以下幾項事項: 1. 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的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和督導。這包括對性別平等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審查,以及對性別平等相關計畫的核議和督導。 2. 針對性別平等權益促進、性別平等權利保障、性別平等推廣發展、性別主流化等事項的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和業務督導。性別平等處將負責落實和推動相關政策和計畫,以促進性別平等和保障性別平等的權益。 3. 推動和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的編纂。這包括參與國際性別平等相關公約的編譯和國家報告的撰寫,以確保我國履行相關國際承諾。 4. 負責性別平等會議的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和性別聯絡人的綜合規劃和協調。性別平等處將負責協調處內相關業務,並與其他部會的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和性別聯絡人合作,推動性別平等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這些事項合乎行政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旨在確保性別平等在政策、法案以及計畫的制定和執行中得到充分的重視和推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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