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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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了院長和副院長在行政院內的職責分工。根據這條規定,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而副院長則是協助院長處理院務。這意味著院長是行政院的首長,負責統領整個機關(構)的工作,並對所屬的人員進行指揮和監督。副院長則在院長的指導下,協助處理院務。這個規定確保了行政院的運作效率和組織的順利運行。 根據法務部資料庫,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的分工方式在行政院內是常見的行政組織架構。例如,在行政院網站上的組織規程圖中,院長有指揮權和最終決策權,副院長則負責輔助院長處理院務。這個分工方式可以幫助確保行政院的領導層和執行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協調,以保證機關的運作順利和有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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