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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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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3條,政務委員的職責包括審查政策與法案、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各部會的意見,以及處理院長交辦的事項。政務委員在這些工作中要統合各部會的意見,以確保政策的順利執行。這項條文的目的是明確政務委員在行政院內的角色,並確保其能有效地執行其職責。這是一個促進政策協調和推動的重要規定。 舉例來說,當行政院需要審查某個特定的法案時,政務委員便負責對該法案進行審查,了解其內容並提出意見。政務委員還需要主持相關的專案工作,例如組織專案小組或委員會,以確保法案能夠順利推進。同時,政務委員還需要與各部會聯繫並協調他們的意見,以達成共識並統一行動。此外,政務委員還需要處理院長交辦的事項,並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支持和協助。 以上是對行政院處務規程第3條的釋義,並提供了一個相關範例,以說明其具體應用。請注意,以上的解釋僅供參考,具體解釋應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和官方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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