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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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是關於行政院的處務規定,其中提到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秘書長負責綜合處理行政院的幕僚事務,而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這些幕僚事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上的《行政院內部組織綱要》中有對於行政院的組織和職掌的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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