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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 7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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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7條規定本院設有處、會、辦公室,並詳細列出每個處的名稱和分科辦事的內容。根據這個條文,行政院下設有20個處、14個會和6個辦公室,每個處又分成相應的科別進行事務處理。 例如,第一條提到的綜合業務處分為五個科,每個科負責不同的業務。相關法規的範例可能是行政院所屬機關的內部規定,用於明確界定每個科的職掌和工作項目。這些內部規定通常由行政院或相關部門制定,並可能隨著業務需要的變化而進行修訂。 諸如法規會、人事處、資訊處等處室根據各自的職掌組織內部科別,並根據行政院相關的組織法規進行運作。根據現行法規,這些內部科別的組成、職掌和工作內容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要了解具體的資訊,可能需要查看相關的行政院法規或內部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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