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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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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二、實施勘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三、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2. 2.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受理評鑑事件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 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 範例:法官評鑑委員會在進行評鑑時,可以要求該法官提供相關案件的判決書或裁判書作為評鑑的資料。 2. 實施勘驗、選定適當的人為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進行調查。 範例:法官評鑑委員會可能需要實地勘驗評鑑案件相關的地點,或者選定專業人士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調查。 3. 通知相關的人出席會議並說明情況。 範例: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通知受評鑑的法官、請求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出席會議,並要求他們說明案件的相關情況。 4. 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出席會議陳述意見。 範例:法官評鑑委員會可能要求受評鑑的法官或請求人出席會議,並提出他們對案件的意見陳述。 根據需要,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在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說明或陳述內容時進行書面紀錄的製作,以紀錄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第三人名詞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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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