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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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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
第三人
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二、實施
勘驗
、選定適當之人為
鑑定
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三、通知
關係人
到會說明。 四、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記載
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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