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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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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向本會聲請為必要之調查,及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本會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本會得制止之。
  2. 2.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本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3. 3.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向本會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4. 4.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6. 6.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閱卷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針對該條的逐項解釋如下: 1.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在會議上陳述意見。除非明顯沒有必要,否則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拒絕申請。如果在會議上的陳述中出現不當言行,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權制止。 2. 請求人可以申請要求受評鑑法官提供意見書。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限制或拒絕此申請。如果同意提供意見書,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給予合理的意見回應期限。 3.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可以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所獲得的調查資料。然而,在以下情況下,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限制或拒絕該申請: - 有關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的草稿文件。 - 有關個案評鑑事件決議的準備或審議文件。 - 為了保護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 其他依法律或出於公共利益需要保密的情況。 4. 根據申請而獲得的資料應該保密。 5. 進行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應該以書面方式進行。 6.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的閱卷方式要點由司法院訂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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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向本會聲請為必要之調查,及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本會不得拒絕。其到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