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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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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2. 2.前項情形,應告知受評鑑法官,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有必要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涉及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可以進行調查和審議,即使沒有被要求調查該違失情事也可以併予調查和審議。 2. 當出現上述情形時,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該通知受評鑑法官,並給予他們表示意見的機會。 根據最新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此條的內容是根據上述資料推斷出來的,因此本身就是針對提到的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個案時的一般原則。目前沒有具體的例子與此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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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