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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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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先以承辦委員一人行準備程序。
  2. 2.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關於本會權限之規定,於承辦委員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本會在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可以讓承辦委員一人進行行準備程序。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前處理相關事項,以利於評鑑事件的順利進行。在行準備程序時,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關於本會的權限規定也同樣適用。這些規定確保承辦委員在行準備程序期間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以確保個案評鑑事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法官評鑑委員會準備審議一個個案評鑑事件,可以讓一位承辦委員先進行行準備程序。承辦委員可以進行相關研究、收集證據、準備相關文件等,以確保在審議過程中能夠充分理解案件的背景和細節。同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承辦委員在行準備程序時所享有的權限和責任,如對案件的權限進行檢查和核查,以確保評鑑事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評鑑事件的效率和質量,並確保評鑑結果的公正性和正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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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先以承辦委員一人行準備程序。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關於本會權限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