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附录中的资料,法官评鉴委员会实施办法第3条可以解释如下: 1. 第一款规定,当人员、机关或团体根据本法第35条第1款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案件评鉴时,可以委任律师作为代理人。但经过法官评鉴委员会许可后,也可以委任非律师为代理人。 2. 第二款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经过法官评鉴委员会许可后作为代理人: a. 请求人的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二亲等内之姻亲。 b. 毕业于大学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c. 现任司法院、法院、检察署或律师公会所属人员,并经他们指定为代理人的人员。 d. 其他经过解释堪任该案件评鉴事件的代理人。 3. 第三款规定,如果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任,法官评鉴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许可。 根据以上解释,可以得出法官评鉴委员会实施办法第3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官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