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如果法官因故無法處理本配受的案件,應該由庭長向院長報請核定後重新進行分案。如果接替處理該案件的法官也因故無法處理,也應遵循同樣的程序。 2. 如果法官根據前項規定將案件轉出或轉入,應當補充相同數量的新案件或減少相同數量的新案件。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官能夠有效地處理指派給他們的案件,並適時向上級報告無法處理的情況。該條的目的是維護法院的運作順暢,確保案件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提升法院的效率。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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