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如下: 1. 少年及家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 根據該條規定,當少年及家事案件被法官認為重大且需要合議審判時,法官可以將此案件轉報庭長,並經庭長轉報院長後進行合議審判。如果該法院未設置庭長,法官可以直接向院長報告後進行合議審判。 例如,如果一宗少年犯罪案件涉及重大刑責或有重要影響,法官可能認為有必要進行合議審判,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和精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將此案件轉報庭長或院長並進行合議審判。 2. 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之。 根據該條規定,庭長可以徵詢法官的意見,並報告院長後進行合議審判,如果院長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徵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後進行合議審判。 例如,當庭長或院長認為一宗少年及家事案件需要進行合議審判時,他們可以徵詢法官的意見,並在得到法官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進行合議審判。這樣做可以確保在重要的案件中獲得多個法官的意見和建議,以達成更公正和正確的裁決。 3. 合議審判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根據該條規定,在合議審判裁決後,應將每位法官的意見和决議記錄在評議冊上。 例如,在一宗少年及家事案件的合議審判結束後,法官們對案件進行了討論和評議,各自提出了意見和决議。為了記錄這些意見和决議,角請各位法官將其寫在評議冊上。這樣做可以確保對案件審判過程的透明度和確定案件最終的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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