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25條的規定,針對各項款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根據這項規定,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按照法律的規定製作裁判書。裁判書需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交付書記官公告主要的內容。 2.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 根據這項規定,由候補法官獨自審判的案件所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應在宣示後的法定期限內,一同檢閱卷證的情況下送交庭長和院長審閱。如果裁判書原本沒有經過宣示,則應在製作完成後,檢閱卷證後送交庭長和院長審閱。 3.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根據這項規定,由合議審判或實任、試署法官獨自審判的案件所製作的裁判書原本,不需要送交審閱。 4. 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送庭長審閱。 根據這項規定,家事事件的公示催告裁定,只需要送交庭長審閱。 5. 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案件較為繁複的法院,院長可以另行指定庭長協助進行審閱。 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法條的文字內容進行的分析,參考的資料是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25條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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