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26條,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根據這項法規,法官需要在每個月底時彙整該月份的案件結束情形,包括遲延和視為不遲延的未結案件的原因。這份列表需要被分送給庭長和院長進行核閱。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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