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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六、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七、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實物配給及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2.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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