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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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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依法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96 條規定,政風室主任是負責處理政風事務並受院長指揮監督的人。這意味著政風室主任在處理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政風事務時必須遵循院長的指示和監督。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是最後一次修訂於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選編為判例。所以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就是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 97 年 6 月份的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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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96 條規定:「政風室主任,依法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