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主任,依法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96 條規定,政風室主任是負責處理政風事務並受院長指揮監督的人。這意味著政風室主任在處理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政風事務時必須遵循院長的指示和監督。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是最後一次修訂於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選編為判例。所以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就是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 97 年 6 月份的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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