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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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
- 2.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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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上下文,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列席人員在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以及其他應保守秘密的事項時,應該嚴守秘密。 範例:假設在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中討論某位法官的違紀事項,該法官的個人能力和操守就屬於應保守秘密的事項,列席人員應該嚴守這些秘密,不得外洩。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的規定,人事處會錄音並根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發給各委員。各委員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查證錄音內容,但超過六個月後該錄音檔案將會被刪除。 範例:人事審議委員會在會議中做出了對某位法官任命的決議並將這個決議事項以錄音形式記錄下來。在事後,某位委員認為有必要查閱錄音內容以核實所做的決議是否正確,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然而,如果這位委員要求查閱錄音內容的時間超過了六個月,那麼該錄音檔案將被刪除,因此查閱將無法進行。 參考資料: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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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