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2.19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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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委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會場。
- 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 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 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 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後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本會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人員就審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
-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
- 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司法院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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