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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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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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則由院長指定的委員代理其職務。 參考資料: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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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