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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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