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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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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司法院所提法官之
任免
、轉任、解職、遷調、考
核
、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本法
第十一條
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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