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2.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 3.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4條的規定: 1. 在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2. 上述出席人數是指全體委員人數減去因公、因病未能出席的委員人數,以及尚未遞補的委員人數。 3. 本會每月應開會一次,若沒有議案的情況下可以不召開,必要時可以加開臨時會。 4. 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不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相關範例: 根據此規定,假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總共有30名委員,其中有2名因公出差而未能出席,並且還有3個委員的職位尚未遞補。根據第2條的規定,計算出席人數時應將這兩個數字減去,即可得到需要出席的委員人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