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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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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2. 2.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3. 3.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4.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4條的規定: 1. 在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2. 上述出席人數是指全體委員人數減去因公、因病未能出席的委員人數,以及尚未遞補的委員人數。 3. 本會每月應開會一次,若沒有議案的情況下可以不召開,必要時可以加開臨時會。 4. 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不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相關範例: 根據此規定,假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總共有30名委員,其中有2名因公出差而未能出席,並且還有3個委員的職位尚未遞補。根據第2條的規定,計算出席人數時應將這兩個數字減去,即可得到需要出席的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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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4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