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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2.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3.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4.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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