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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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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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5條規定,出席委員在會議期間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且在主席發言和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會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進行順利和秩序,並保證委員在主席發言和表決時都能夠出席並參與討論。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出席委員在主席發言期間離開會場或缺席表決,則違反了這項規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會議的正常進行,並確保出席委員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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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