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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2. 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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