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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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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2. 2.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6條: 1.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 這個規則確定了委員會決議需要過半數委員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則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 2. 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 這個規則指定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職務的任免及相關事項具有表決權。對於其他事項,他們只能列席並表達意見,沒有直接的表決權。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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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6 條規定:「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