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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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6條: 1.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 這個規則確定了委員會決議需要過半數委員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則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 2. 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 這個規則指定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職務的任免及相關事項具有表決權。對於其他事項,他們只能列席並表達意見,沒有直接的表決權。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 免職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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