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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2.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3. 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4.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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