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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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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2. 2.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3. 3.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4. 4.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7 條的規定,可以對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這項規定表示在審議過程中,每個案件和每個人的審議都需要逐一進行表決。然而,如果在主席詢問之後,所有出席委員都沒有異議,則該項案件或涉及的人物會被認定為被通過。 2.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這項規定指出,在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提出異議,這表示當審議經過主席宣布認可後,委員不能再對此有任何異議。並且,無異議認可的效力和表決通過的效力是相同的。 3. 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這個條文說明了在第一項的表決中應該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結果應該有贊成和反對兩方面的選票,由主席當場宣布,並且要將這些結果列入會議紀錄中。 4.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這項規定指出主席在表決時不參與。然而,如果議案表決時可能達到平票,主席可以加入投票來使其通過,或者不加入投票而使其否決。 以上所述的釋義是基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規定內容。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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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7 條規定:「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