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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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 2.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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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8 條: 1. 如果表決結果兩方都未達到過半數,主席可以提出重行表決;在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通過。 2. 在計算可決人數時,只計算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不計算空白票和廢票。 範例參考資料可能是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其中提到當委員人數未達應選定人數三分之二時,即為缺席,所以委員在表決時可被視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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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