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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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 2.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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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規定,出席的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除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否則不得要求重新進行表決。然而,即使請求重新進行表決,也只能進行一次重新表決。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表決結果的效力,除非有明顯的重大錯誤,否則不得無故要求重付表決。例如,如果在表決過程中,有委員未能出席或違反程序,且這些因素對表決結果有實質影響,委員們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表決。但是,這種要求只能提出一次,以避免無止境地重複表決。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審議過程中的效率和正確性,同時也能照顧到委員們的權益。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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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