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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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人員就審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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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11條規定,當本會開會時,若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可指定相關人員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這表示當委員會審議某一事項時,司法院院長有權力要求相關人員以書面形式提供報告或親自到會議現場陳述他們的意見。這項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讓委員會在審議時能夠獲得更多的資料和意見,以做出更全面和有根據的決策。 這個規定對於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的相關人員沒有具體的限制,所以可以是任何在該審議事項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者權限的人員。此外,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書面報告的內容或列席陳述意見的形式,所以具體細節可能根據具體的審議情況而有所不同。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根據該規則第11條的字面解釋,這項規定可以強調司法院院長在委員會審議中的權力和指導作用,同時也為相關人員提供了相對的溝通和參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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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