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14

快速跳轉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司法院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14 條,該條規定了審議案件的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在審議案件後,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如果在院令(函)發布前,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資料,並且有必要再行審查,司法院院長可以向該委員會發交申請重新審議。 參考資料: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14 條規定:「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