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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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司法院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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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第 14 條,該條規定了審議案件的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在審議案件後,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如果在院令(函)發布前,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資料,並且有必要再行審查,司法院院長可以向該委員會發交申請重新審議。 參考資料: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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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