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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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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2. 2.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2條,初任法官除了通過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後直接分發任用外,必須經過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的遴選合格。同時,曾經擔任過法官並因故離職後申請再次擔任法官的人也需要符合相同的遴選條件。 具備《法官法》第5條第1項和第3項規定的人,經過本辦法遴選並合格的,有資格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以及懲戒法院的法官職位。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文閱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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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遴選辦法第 2 條規定:「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遴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