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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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 2.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得逕予駁回: 一、未繳齊前項應備之文件,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六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三、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年齡限制。 四、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不得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五、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六、最近五年曾受本法所定罰款、申誡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記過之懲處處分。 七、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八、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所定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九、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所定申誡或警告處分。 十、不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於同年度重複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決定擇一參加,逾期仍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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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申請成為法官的人應準備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如訴狀)、專門著作等文件,這些文件的格式、份數、類別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另行規定。 2. 若申請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司法院可以直接拒絕其申請: - 未在要求期限內提交應準備的文件,且已經接獲司法院指示要求補正,但逾期仍未補正。 - 有法官遴選辦法第6條所列情況之一。 - 不符合法官遴選辦法第5條第1款所定的年齡限制。 - 在法官遴選辦法第23條第1款規定的不得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 曾經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法官遴選辦法第50條第1款至第3款所定的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記大過以上懲處處分。 - 在最近五年內曾受到法官遴選辦法所定的罰款、申誡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記過處分。 - 曾經受到律師法所定的除名處分。 - 在最近十年內曾受到律師法所定的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 在最近五年內曾受到律師法所定的申誡或警告處分。 - 不符合法官遴選辦法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同一年度重複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並已接獲司法院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決定參加的情況,但逾期仍未決定。 相關資料: 根據司法院官方網站上的「法官遴選辦法」(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最新修正),該法條是用來規範申請成為法官的人應具備的條件及相關程序。該法條明確列舉了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有不良紀錄或行為等情況下,司法院可以拒絕其申請的狀況。
相關函釋 1 則
- 駁回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律師法法規
- 停止執行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法官法 第 6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50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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