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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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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2. 2.申請人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依規定縮短或免除候補、試署期間。
  3. 3.第一項年齡及前項年資,算至司法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一日止,年齡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遴選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人的年齡限制和相關資格。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未滿55歲,但如果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則其年齡應未滿60歲。第2項規定了具備特定資格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其申請時提供的年資證明,縮短或免除候補或試署期間。根據第3項,年齡和年資的計算截至司法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一日,年齡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參考資料:《法官遴選辦法(最新修正)》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懲戒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免除名詞
  • 法官法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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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遴選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遴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