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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
  2. 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應審酌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及候補、試署之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優先遴選之。
  3. 本會遴選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必要時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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