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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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法官遴選辦法第4條的問題,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法官遴選的考量條件,包括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等。這些都是評估一個法官是否適合擔任該職位的重要標準。該條款強調了法官遴選的公正性和適任性。 2. 第二項規定了檢察官轉任法官時的考慮因素。在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需要考慮其在擔任檢察官期間的年資和在候補、試署期間的服務成績。根據審查結果合格的候補、試署期間服務成績較優的人,應優先考慮遴選。 3. 第三項規定了遴選程序中可以進行面談和分組的可能性。根據需要,可以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在必要時進行分組。但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需要按照其規定進行。 以上是對法官遴選辦法第4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有基於法條本身的內容和法律原則。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法官法、法院組織法以及相關的遴選實務和案例。
- 審酌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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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