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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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 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 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 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通過。 四、經本會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到。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完成審查或職前研習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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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法官遴選辦法第23條,以下是針對其每一項、款進行的解釋: 1.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 - 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申請人若參加了法官遴選的口試,但最終未獲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則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轉(再)任法官。 - 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若申請人的職前研習資格被廢止,或者其研習期限已滿並主動放棄遴選,則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轉(再)任法官。 - 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通過:如果申請人經過本會的審議遴選,但最終未通過,則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轉(再)任法官。 - 四、經本會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到:若申請人在本會的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了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到,則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轉(再)任法官。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完成審查或職前研習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且尚未完成審查或職前研習的申請人,仍然按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 以上解釋是根據《司法院法官遴選辦法》所進行的,並且與該法規有關聯的參考資料。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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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