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機關首長和主管人員在財物移交方面應該分別編制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並將其總結彙總起來,不需要再重新彙編。另外,機關首長在移交財產時,應該在財產總目錄中加入截至移交月份前一個月的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機關首長要移交財物給下一位繼任者,他應該分別編制一份財物事務總目錄和清冊,列明要移交的財物清單。然後,在財產總目錄中,他還需要加入一份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該表格顯示了截至移交月份前一個月的財產情況,包括增加或減少的財產項目。這樣做的目的是在移交財產時提供更詳細的財務狀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