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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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當機關首長在交接時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與監交人一同明確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再向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若是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在交接時發生爭執,則應向本機關首長陳報,由首長進行核定。 相關參考資料: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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