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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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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當機關首長在交接時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與監交人一同明確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再向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若是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在交接時發生爭執,則應向本機關首長陳報,由首長進行核定。 相關參考資料: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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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