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時,應依照本條例所規定的期限辦理。如果確有特殊情形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則應事先詳述理由,並向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陳報,經核准後可以展期。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2 條,該條例制定於民國 69 年 1 月 26 日。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各級人員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接收及陳報的工作,他們需要提出詳細的理由,並經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准後可以展期。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為突發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工作,他可以向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提出展期的申請,並提供相關的理由。如果申請被核准,他可以延長一段時間來完成移交工作,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