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級人員在進行移交時,除了依照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還需要向各該移交人員的上級主管申報並獲得核准,且必須親自進行移交辦理。 參考資料: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 範例:在某機關內,某級主管需要進行一筆重要文件的移交,根據上述條例,他必須親自辦理該文件的移交。然而,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下,該主管自身無法親自進行移交,如因病或出差等原因,他可以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指定代辦移交人員進行代理移交,并需向其上級主管報備和獲得核准。
- 第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