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規定,各級人員在進行財物事務移交時,需將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列明的內容項目進行查明補正或說明。如果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沒有按照要求辦理,可以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退回,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財物事務移交的錯誤或不清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要求。 例如,假設某個機關進行財物事務移交,移交人員在填寫清冊總目錄時,發現有某些項目的數量或描述不正確。根據這個法條,移交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進行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將錯誤或不清的項目進行修正或說明。如果逾期未能按照要求辦理,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可以要求退回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並進行相應的核辦程序。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