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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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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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時,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進行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以移交給新任接收人。 參考資料如下: 行政院公務人員退職撥款辦法。該辦法告知機關首長對於移交之會計相關事項的責任和程序,包括結算帳務、編製報告等。 範例:機關首長A在移交給機關首長B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A在任內的收支帳目截至移交日止進行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例如預算執行狀況報告、財務報表等,然後將這些資料移交給B來接收和繼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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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