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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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第7條規定了委員會議紀錄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以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根據委員會議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且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可以在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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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