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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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下列情形,本館得隨時終止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申請人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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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申請人的行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臺灣文獻館得終止對其文物圖像使用的授權,並不退還已繳納的費用: 一、違反公序良俗。 例如,申請人使用文物圖像來製作淫穢或違法的內容。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例如,申請人未經事先取得授權就擅自使用文物圖像。 三、其他損害臺灣文獻館權益的情況。 例如,申請人利用文物圖像進行商業活動,但未支付相應的費用或違反使用協議等。 以上解釋基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最後修訂於2005年,內容經查找及判決應與問題有所關聯。
- 公序良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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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